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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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操作办法
根据《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商贸发〔2003〕254号)的文件精神,我委拟定了《上海市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具体操作办法》,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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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证件和资料
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证件和资料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帐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四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认定一般纳税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进行实地查验,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今年7月1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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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各地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管理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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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公司年检
内资企业年检应提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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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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